问:我的朋友和她的丈夫曾大成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她所有的房地产,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商品房是一半一半。现在,我朋友的丈夫离婚,但也对先前的约定,不同意对商品房的女人之一。对不起,我的朋友和她的丈夫之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成立了?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答:2011年7月4日通过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果你朋友的丈夫不能按这财产分割协议与你的朋友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而你的朋友或其丈夫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这财产分割协议将面临着被法院认定为未生效。所以,你朋友的丈夫反悔是成立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法理基础应是基于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即婚姻关系),从而不能适用一般的意思自治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