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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 自爆孩子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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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咨询网  阅读:

   夫妻离婚后,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妻子自爆孩子非前夫亲生。法院最后判决孩子归女方所有,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南川一对夫妻离婚,男方得到儿子抚养权

 

  女方擅自带走孩子,也不许前夫探视

 

  男方二上法庭讨要抚养权

 

  前夫起诉

 

  还我儿子!

 

  一对夫妻离异,男方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可女方趁探视接走孩子,却不再送回,而且不准前夫探视,前夫一怒之下告上法庭。直到该案二审,前妻才说孩子是她和别人生的。

 

  亲子鉴定后,这个男子彻底蔫了。

 

  昨天,市三中院披露了此案的一些细节。

 

  母亲探视带走儿子

 

  承办法官称,抚养权官司打到二审,在婚姻家庭官司中并不常见。

 

  据介绍,张美和汪越结婚后,于20084月生了一个儿子,取名小鸣。喜得贵子,汪越自然高兴,他的父母更是乐开了花,可小两口的感情反而因孩子的降临而磕磕绊绊,两人常因琐事闹矛盾。孩子不到一岁半,二人就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20104月,小鸣刚满2岁,张美就去探视。看到儿子乖巧可爱,张美不顾离婚协议约定,擅自将儿子带走。小鸣被母亲送到了幼儿园,从此就和母亲一起生活。

 

  一审判决母亲抚养

 

  汪越告诉法官,儿子被前妻带走后,他多次去要儿子,不但遭到拒绝,连探视儿子的权利都被剥夺。

 

  去年726日,汪越起诉到南川区法院,要求前妻履行离婚协议,还他儿子。

 

  张美反驳称,此前儿子生活在前夫所在农村的老家,而前夫外出打工,儿子则交由前夫的父母照看,这对儿子的健康以及将来的成长都非常不利。

 

  冤枉当爹可以索赔

 

  抚养权官司虽然了结,但汪越冤枉当爹,难道就白费银子了?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桐雨律师称,汪越可向前妻提出索赔。

 

  可索赔生活费等

 

  何律师称,索赔的费用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生活费,一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和抚养年限来计算。

 

  教育费,是据实核算,发生多少赔偿多少。

 

  医疗费,除了孩子出生后的日常医疗外,女方生产孩子时的生育费用都应该据实计算。

 

  可要求精神赔偿

 

  女方欺骗了男方,让男方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父亲抚养义务,使男方在精神上遭受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并足够影响到男方的个人正常生活。所以,男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索赔。

 

  我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标准不超过10万元。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抚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由法院自由裁量。

 

  可要求重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要照顾无过错方。本案中,男女双方离婚时并没有暴露出过错,而是在争夺抚养权的官司中暴露。所以,按照婚姻法对过错方的惩罚原则,男方有权利另案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多分。

 

  应该注意的是,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熊志翔 通讯员 邓金凤

 

  而生活在城里的她,能够给儿子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就应当遵照履行。张美私自将孩子带走,于理于法均有失妥当。但考虑孩子年幼,又随母亲生活了一年多并在上幼儿园,为了尽可能不让孩子的生活再起波折,法院一审判决张美对孩子在幼儿园期间享有抚养权,等孩子上小学后就交还汪越抚养。

 

  法庭自曝惊人秘密

 

  张美和汪越均表示对判决不服,双双上诉到市三中院。

 

  承办法官称,二审开庭时,张美当庭说出一个惊人的秘密: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样儿越来越不像汪越。而在她怀孕前,有过第三者,孩子不是汪越亲生。

 

  为了彻底了断此事,争回孩子的抚养权,她向法庭申请作亲子鉴定。

 

  此言一出,汪越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也想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为此同意做亲子鉴定。

 

  经鉴定,汪越与小鸣不存在血缘关系。听到法官宣布鉴定结果,汪越彻底蔫了。

 

  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同意孩子改由张美抚养,汪越不承担任何费用。

 

  (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大足一对男女在19935月结婚,女方先后生育两个孩子。20013月,这对夫妻离婚,各自抚养一个子女。201011月,亲子鉴定鉴定出男方抚养了15年的孩子不是他亲生。

 

  法院认定女方有过错,并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判决女方赔偿男方支付的生活、学习、医疗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8000元。男方从此不再养别人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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