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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改变离婚时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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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网  阅读:

   丈夫允诺把婚前房产赠给妻子,却没有履行,妻子告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能否得到支持?丈夫婚前买的房子,从50万升值到140万,如今夫妻俩要离婚,妻子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反响,但因为司法解释才公布,尚未有判决实例,社会反响一直停留在口头议论阶段。不过,有地方法院已按新司法解释,判决了4起关于离婚后财产问题的相关案例。

 

  案例1:房屋增值90万 法院按还款比例分割给夫妻

 

  【案例】2001年,张某()和孙某()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经济不独立,双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2:离婚后要分割股权 法院调解将股票收益分成

 

  【案例】李某()与高某()多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银行存款全部归男方高某所有。近日,李某听说高某当年认购过3000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当年认购时只有几千块,但是随着股票市场日益红火,目前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有十几万。李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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