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太太有她和前夫在中国办过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法院判的),可是前天在新加坡移民厅帮她办LTVP呈上时他们却不承认,说调解书上没有双方签字不能算是离婚证书,只能当成是孩子抚养权归母亲的协议书。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去了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他们也不清楚,说离婚调解书就是离婚证明书,是应该被承认的。请大家帮帮忙有没有遇到和我相似的情形及解决的办法?谢谢!!
答:中国的离婚调解书一般在国外是不被承认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妻子是移民后离的婚,因为存在涉外因素,可以以调解书为依据,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如果是移民前离婚的,如果不存在涉外因素,一般调解书是不能申请制作判决书的。建议你们咨询一下原法院。能力有限,仅供参考。
该移民厅的做法没有不妥,问题的关键是你手中的调解书根本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双方签收,未经签收的调解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该请求法院予以判决。然后以生效判决书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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