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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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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案件陈述:

 

     *先生与妻子是二婚。婚前其自有一套房产,婚后经过拆迁,由其原来的住房置换了另一套房产。具体补偿方案是以某一期房按人均30平方米面积与*先生方进行产权对换并结算差价。由于婚前*先生的房产仅为70多平米,故其能以优惠价购房(房价仅为市场价的三分之一)。因此计算上二婚的妻子以及自己和女儿共三人,其将获得9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现在其与妻子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二人对婚后财产的分割都没有争议,唯独对婚后拆迁取得的这套期房权属产生了巨大分歧。妻子主张该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割,而*先生却认为拆迁是对于其婚前房屋的补偿,理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女方自然也就无权分割。

 

律师分析:

 

     原则上拆迁补偿针对的是原房产所有人,其是对个人房屋产权的一种权利转换。由于拆迁前的房屋属于*先生的个人财产,故拆迁后补偿的房产应该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法要求分割。但是往往拆迁补偿是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从本案分析可以的得出该期房的取得离不开房屋拆迁补偿以及优惠价这两个要素,而我国法律对于这一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处理该问题时需要结合拆迁安置协议来具体分析计算。如果单纯地将该房认定为*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显失公平。因为其完全忽略了拆迁中对人的安置作用,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楼房,这种补偿毕竟是在*先生与妻子结婚后取得的。

 

     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房屋权属等,还应拆迁人口的安置因素,即是说如果拆迁后的房屋属于对*先生原房屋的等值补偿,即该拆迁房产应属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如若拆迁补偿房屋的价值大于拆迁前的房屋,且*先生与妻子对增值部分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则应属于*先生与妻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应结合房屋的现值按照计算的各自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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