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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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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案情回顾

 

张华与李军婚后育有一子,后二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归李军抚养,二人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两人商议后,决定在儿子成年之时即2014年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期间李军不能将房屋转卖,可以出租或者自用。

 

2012年,李军私下将上述房产卖给其妹夫王江海。半年之后王江海又将房子转卖给赵阳,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华得知李军将房屋出卖后,多次与其交涉,但是李军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张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案情分析

  

首先,李军违反离婚协议,私自处分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已经明确约定赠与儿子,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虽然李军已经将房产出卖给王江海,但是市值700万的房子,出卖价格仅为300万,依据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交易价格,可以推定为双方之间的交易是恶意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据此,可以看出张华主张的权利是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的。

 

审理结果

 

按照律师的办案思路,将李军和王江海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我方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支持我方的诉讼主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虽然对方一再主张王江海后来又补交了房款,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但是二被告均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依据我方强有力的证据认定了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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