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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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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案例介绍:

 

 20071月,田某与女友宋某在谈婚论嫁之时,准备购置新房。双方决定由宋某和其父母出资作为首付款购买一套30万元以上的房产,所购房产登记在宋某一个人名下。20072月,宋某和父母共同出资18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价值33万元的房产,同时,以宋某一个人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下来之后,双方商议决定田某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用于每月偿还银行贷款,宋某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作为日常的家庭支出。20075月,田某和女友宋某在该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711月,房产交付,田某与宋某共同搬入该新房内居住。200811月,产权证办理下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宋某一个人。然而结婚之后,夫妻双方由于矛盾突出,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吵架和打架。20117月,田某和宋某谈及了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本身没有争议,唯独这处房产争议巨大。宋某认为此房产是婚前购买取得的,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与田某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无奈,201210月,田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案例解析:

 

本案中,一方买房,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形,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居民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益突出。

 

以女方宋某的名义购买购买价值33万的房产一套,。房产交付后,办理的产权证也是宋某一个人的名字。

 

该套房产应当判给谁呢?在此问题的解决上,根据上述规定,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将房产判给女方宋某所有。

 

田某是否应当享有权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宋某给予田某补偿,同时应当考虑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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