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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赠与方式逃避债务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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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导读】认为前夫董先生为逃避债务,与后来的妻子沈女士离婚时将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对方,最终造成其无财产可还,孙女士将董先生及沈女士二人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董先生的赠与行为。男子欠前妻百万拒还,再离婚赠对方房产能否撤销? 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沈女士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的撤销赠与行为的判决。

 

【案例介绍】

 

不履行离婚协议

 

孙女士与董先生原是夫妻,二人于2010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董先生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套商品房归其所有,董先生则自愿于同年831日前补偿孙女士135万元。此后,董先生又与沈女士结为夫妻。然而婚后时间不长,董先生与沈女士又于20112月协议离婚,并约定这套房产归沈女士所有。此后,该房产即过户至沈女士名下。男子欠前妻百万拒还,再离婚赠对方房产能否撤销?

 

由于董先生迟迟不履行离婚协议,孙女士后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一审法院于20115月判决董先生支付孙女士1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孙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1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董先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无继续执行条件,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赠与被指逃避债务

 

男子欠前妻百万拒还,再离婚赠对方房产能否撤销?为讨回应得的财产,孙女士又另行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董先生是为了逃避债务才将涉诉房产赠与沈女士,故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对此,董先生答辩称,涉案房屋并非二人的共同财产,系自己的个人财产,故不应该向孙女士支付补偿款。此外,他已向孙女士支付23万元补偿款。孙女士与自己的离婚财产纠纷在20119月二审判决作出前系不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自己不存在诉讼过程中逃避债务的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孙女士诉讼请求。沈女士也要求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欠前妻百万拒还,再离婚赠对方房产能否撤销?一审败诉后,沈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她与董先生离婚时进行了财产分割,自己补偿了董先生140万元,之所以未写进离婚协议,是为防止交税。孙女士的债权基础存在问题,当初是孙女士威胁董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且涉案房产是董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的,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沈女士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男子欠前妻百万拒还,再离婚赠对方房产能否撤销?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董先生在与沈女士离婚时将其婚前房产转让给沈女士,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沈女士支付了董先生对价。在此情况下,董先生将其房产转让给沈女士的行为损害了孙女士所享有的债权,一审法院据此撤销董先生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沈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沈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

 

能要求男方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吗?

 

【法律咨询】

 

我今年25岁,与老公认识两年结的婚。我老公是再婚,我是初婚。婚后不久,我们生了一个女儿。现在孩子已经三岁了,我发现我和老公之间的差异很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我们两个都觉得这样对孩子不好,经协商,我们都同意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我们两个人针对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一事无法协商,我要求他一次性给孩子20万,他说他没有这么多钱。我怕离婚后,他肯定要再结婚组建新的家庭,有可能将来要不到孩子的钱。我很迷忙,不知道怎么办了。我想请问,离婚时,能要求老公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吗?向您求解,望能回答!

 

【律师解答】

 

“离婚时,能要求老公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吗”这一问题,夫妻离婚后,对于未跟孩子在一起生活的一方,无论是有固定收入还是没有固定收入,只要有支付能力,且不因为支付孩子抚养费而影响正常的生活,都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生活确实困难,支付孩子抚育费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

 

根据规定,抚养费即法律规定的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的支付标准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司法实践一般判决按月或按年支付。不过如果双方同意,可以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是一次性支付之后,并不意味着以后就没有了任何责任,如果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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