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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夫妻日常生活举债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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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或双方的名义对外举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应认定为夫妻行为,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向第三人(即出借人)的大额举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除非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债人或第三人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举债人或第三人负举证责任。

 

日常生活必需品有哪些 

 

煤气、米、油盐、糖等,还有像纸巾、牙膏等日常经常使用到的产品都是日常必需品。 

 

 上海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年(注:用于20143月至2015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上海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208/年(注:用于20143月至2015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上海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155/年(注:用于20143月至2015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上海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13425/年(注:用于20143月至2015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上海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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