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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的商品房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再转让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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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杜律师)  阅读:

购房的商品房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再转让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994年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因此以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的转让合同多数场合是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1999年《合同法》通过后,根据最高院的的司法解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的合同才无效。

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另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因此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的转让合同有效。只不过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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