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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上哈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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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要点:

  1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是本罪的本质所在。所谓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警察武装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现役军人婚姻关系可以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恋爱关系、婚约关系不属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破坏军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方式:(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即在一定时间之内公开或秘密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

  (2)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即与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中的妻子或者丈夫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形成事实婚姻。至于行为人是否为军人,以及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是为否军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与军人的婚姻事实,以致行为人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4根据刑法规定,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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