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案例 >> 假离婚案例 >> 文章正文
“假离婚”似玩火 法律风险非常大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139 1722 7080  阅读:

假离婚似玩火 法律风险非常大

    当事人因为非婚姻破裂的原因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两人仍生活在一起,这种处理婚姻的方式将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潜在的法律风险非常大。律师分析,为了买房而离婚,虽然在很多人眼里是假离婚,但从法律上说,这种离婚是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是真离婚。

 

    因为我国婚姻实行登记制,结婚和协议离婚都需通过登记而发生法律效力。离婚时对财产分配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对财产的处分,将不可逆转,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是受胁迫离婚的。

 

    假设A先生和B女士是夫妻,现有两套房。为了购买第三套房,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两人约定,现有两套房归A先生所有,B女士无房,净身出户。B女士成为无房户后,由B女士购买新房。

 

    原来的两套房本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屋归丈夫A先生所有,妻子B女士就失去了对这两套的所有权。如果两人复婚,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这两套房属于A先生的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B女士与A先生复婚后,原来的两套房作为婚前财产仍然是A先生的个人财产。

 

    离婚后,B女士购买了新房,这个房子属B女士的个人财产。即使购房款是B女士与A先生的共同财产,新房子的所有权也与A先生无关,因为是离婚后B女士购买的。两人复婚的话,同样的道理,新房子作为婚前财产仍然是B女士的个人财产。

 

    漫漫人生路,夫妻的感情、思想难免会发生变化。如果再过一些年,两人真的要离婚了,这时候麻烦大了。像A先生和B女士再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将是很头疼的事。前两套房已属A先生的个人财产,后一套房属B女士的个人财产,其实这三套房都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前两套房和后一套房刚好等值的概率很小,离婚时,总有一方会觉得自己吃亏了。

 

     从短期利益看,离婚买房的确让当事人得到了实惠。但仅仅是为了少支付贷款利息,或是博房价上涨,多投资一套房,而给自己的婚姻埋下隐患,值不值得,请打算假离婚的人三思。

 

    最大的风险,还在于一方净身出户后,另一方不愿复婚。像A先生和B女士这样情况,如果离婚后A先生耍赖皮,不愿复婚,那么B女士将处于彻底被动局面。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不是没发生过。(新民晚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