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改姓需协商【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漳州市赵女士来电反映:两年前,我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我抚养。当年,我想将孩子的姓氏改随我姓,可到派出所办理时,却被告知要孩子的父亲到现场签字才能更改。此后,我多次和前夫商量此事,对方始终未同意,导致孩子的姓氏至今无法变更。请问,孩子改姓有何规定?
记者反馈:漳州市公安局答复说,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亲生父母双方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办理更姓手续时,申请人持父母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交由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审批。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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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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