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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规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收集之离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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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离婚前规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收集之离婚准备

一、不知道对方的购房情况怎么办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不知道,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却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 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 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 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道 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 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 房屋坐落。

    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如果被 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 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如果在物业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 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卷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一般对于法院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 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 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

    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

   二、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当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 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 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 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 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 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北京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 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 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 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制订不同的调查 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 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 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不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怎么办?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 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 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 方的收入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

如何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

不善良的人是需要经过认识和交往才能辨认出来,夫妻也是如此。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人或事, 情随境迁,等到某一天,你发现另一半已变得陌生,你可能会发现家里的财产情况也是模糊的。指望对方良心发现,在法庭上如实地坦白存款情况是幼稚的,因此, 必须设法掌握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

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申请法院调查。在北 京,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 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 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 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 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转移的方式和对策有哪些?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 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 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 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 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 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 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不知道对方股票情况怎么办?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股民数量发展速度非常迅速,离婚案件30%左右都会涉及股票分割问题。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只是 稍麻烦一些。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 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 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帐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查询股票情况,一般要查询哪些信息?

查询股票情况,一般同时需要了解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一般炒股者会在某银 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若需向股市投入资金,会将现金转账或通过柜台注入资金账号内,若需购买某支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 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号内资金量增加。若当事 人欲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

常见股市资金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 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相对于银行存款查询相对宽松,比如在上海,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 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没有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证券管理和经营机构查询股市交易对 账单即可。

如何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保险信息?

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了保险理念,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进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因为有经济利益的纷争,在离婚时,保险利益如何查询和划分也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得到关注。

家庭保险可以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人身保险。一般情况下,因为财产保险与人身关系相分离,并且保险利益与被保险的财物关联,因此,在离婚时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但人身保险则不同,由于牵涉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在离婚后或发生保险事故后,往往会引起纠纷。

目前,较为受广大民众信任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若要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保险情况,最好能更多地了解对方关于保险缔结的相关信息,比如,保险证(合同)号,签订合同的日期等等。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 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 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细述。

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 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 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 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http://www.hunyinfa021.com/

    作者:上海离婚家庭律师网 首席离婚律师 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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