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幸放火泄愤 精神障碍被判缓刑
2011年9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吴喜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吴喜燕与丈夫吴庭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结婚,因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闹矛盾,吴喜燕为此精神抑郁,患上精神分裂症。2011年4月份,被告人吴喜燕与丈夫吴庭益及其家人吵架后见吴庭益全家离家外出打工,无人照料自己的生活而心怀不满。5月1日下午,吴喜燕窜至吉州区曲濑镇田东江塘山村吴庭益的父亲和叔叔共有的一栋一厅六房二层砖木结构老房子内,用打火机点燃房内的禾草,将该栋老房子以及房内财物烧毁。经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财物折值共计人民币5160元。作案后,被告人吴喜燕被公安民警抓获并送往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2011年5月20日,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喜燕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辨认能力正常、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喜燕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莉) 责任编辑: 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