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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房产变为共有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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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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