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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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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

提要:除了生不生孩子,什么都可以列进约定。 法律冰冷,却难得公正,婚姻法亦如是,它不陪人风花雪月,却在人跌落云端时给予人底限的公平,读懂法律、理解法律或能让人在选择婚姻时更有理性。想尽心投入家庭,但是又怕权益受损?那么制定一份婚前协议则势在必行。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

  除了生不生孩子,什么都可以列进约定。

  法律冰冷,却难得公正,婚姻法亦如是,它不陪人风花雪月,却在人跌落云端时给予人底限的公平,读懂法律、理解法律或能让人在选择婚姻时更有理性。想尽心投入家庭,但是又怕权益受损?那么制定一份婚前协议则势在必行。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无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度的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主要是对法定财产制度的解释和完善,如果夫妻双方认为法定财产制度不适合自己的情况,完全可以自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这种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内,只要有明确书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旦涉及离婚,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不是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只要这份婚前协定是完全自愿协商的,依据双方的自由意志,无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就可以自由处分。一份反映双方心意的婚前协议也并不是功利,别对婚姻幻想,它总不会让你失望。

  婚后做了离婚协议,太太还是拿不到房子?

  案例:王先生王太太在结婚之后拟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表明如果离婚,房子归王太太所有,但当他们真的离婚时,王先生却反悔了,王太太还是没能拿到房子。司法解释(三)提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婚前协议和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是两码事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协议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婚前财产约定是对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属的事先约定,或者对婚前财产的权属的界定,而离婚分割协议是在离婚协商时,对已经明确权属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这样的分配是以离婚作为前提的,所以离婚未成,当然协议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男方与女方就离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承诺若双方离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全部给女方,结果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反悔,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房屋均分给夫妻双方(因为,房屋本来就属于双方)。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期间,双方有协议约定,某套房屋的权属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产权登记也仅仅办理了女方一人的名字,则这样的协议是有效的,无论双方是在婚姻期间,或者离婚了,该房屋始终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的房子,一方也可以自己偷卖掉?

  案例:张氏夫妇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但张先生在未经妻子许可的情况下把房子卖了,张太太事后想把房子讨回来,但法院没有同意她的要求。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好的办法还是在房产证上加名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谓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与夫妻一方签订了协议并完成了交易。最简单的避免方法是,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样在房屋过户时,夫妻一方难以操作,同时买受方也清楚地知道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如果他仅仅与其中一人交易,则显然构成恶意买受。

  这样的情况,婚前协议无须特别约定,司法解释(三)已经规定了较完善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被损害方可以要求提前分割婚内财产,并要求对方补偿,取得卖房款或其他家庭财产,如果涉及离婚,则可以要求对方在均分卖房款的基础上,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怎么证明房子是共同还贷的?

  案例:小吴和小张目前所住婚房由丈夫付首付,夫妻两人共同还贷,目前两人由于感情破裂正在打离婚官司,但司法解释(三)中提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保留好还贷证据即可

  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只要还贷存在在夫妻存续期间,法院就默认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除非对方可以举证他是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归还的贷款。司法解释(三)对此类婚前个人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的规定,其实是保护了共同还贷方,若没有该解释,共同还贷方只能主张还贷的金额,而司法解释(三)还充分考虑了房屋的升值与还贷金额的比例关系。若女方还要争取更大的权益,就可以要求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或者自己个人的名下,则一般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做了婚前协议还是拿不到赔偿怎么办?

  案例:还是上一个案例中的小吴和小张,最后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小吴。而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小吴应该要补偿给小张,但小吴却迟迟不给钱。

  如未拿到相应补偿,可以拒绝搬家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补偿是执行方面的问题。通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房屋拍卖、变卖,以主张补偿款;拒绝迁出房屋,要求同时履行。当然,也可以在婚前或婚内的协议中约定,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拥有居住权。

  负责买房的一方比负责买家电的占便宜?

  案例:小李和小张结婚时,由小李父母赠送了房屋作为婚房,但房间内装修及电器等却由小张家庭配置作为礼金。按照市场规律,小李的房屋自然是升值的,但小张的电器等却会贬值,而她又没有房屋产权,在婚前协议中应如何规定,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家电装修出资应与房屋首付出资混同,确定比例

  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种情况可以将房屋首付的出资与装修、家电的出资进行混同,各方父母确认各自的比例即可,这样各方对反诬均有贡献。按照司法解释(三),则应按份共有房屋。

  出资但没有产权要怎么算?

  案例:小李和小张的婚房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却只登记了小李一个人的名字。没有产权的另一方该如何分割这套房产?在婚前协议中应如何规定?

  共同出资无产权方应将出资比例明确写入协议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没有产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作价补偿,或者将房屋拍卖、变卖,分配房款,或者要求婚后仍然维持房屋共有,双方均为产权人,合理享有房屋的收益或者各自居住在房屋内。

双方可以就该部分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在婚前协议中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的比例,也可以约定分割处理的方式。

  能把生小孩也写进婚前协议吗?

案例:阿丽和小勇结婚已经3年,却一直没有孩子。不是因为双方没有生育能力,而是阿丽怀孕两次都瞒着小勇到医院做流产手术。原来小勇爱喝酒,阿丽认为酒后怀上的孩子不太安全,于是自做主张做了人流。小勇心里很气愤,他认为孩子是两个人的,阿丽私自做流产手术,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导致他到现在都做不了爸爸,阿丽应该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生育权高于婚前协议

   郭振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小勇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因为夫妻两个人之间,都是享有生育权,在排除科学技术的前提下,生育权的实现需要两个人的合作。如果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是以丈夫的生育权为重还是妻子的为重,立法要做出权衡,司法解释(三)以妻子生育权为重。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如果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擅自“终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所以,除了借助高科技手段如试管婴儿之外,丈夫一方想保障生育权只有离婚一种渠道。

  即时在“婚前协议”中规定诸如“如果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丈夫就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的条目,这样的约定也是和司法解释(三)相矛盾的,所以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想分财产只能离婚?

案例:来自农村的阿丽和城里人小勇结婚了,小勇为了让阿丽放心,把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不幸的是,阿丽的母亲身患重疾,需要大笔医药费,孝顺的阿丽想把房子卖了作为妈妈的医药费。小勇很生气,因为他平时就已经对在农村的丈母娘照顾够多,卖房子是他万万不能接受的。

  不离婚也可以分财产

  郭振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在司法解释(三)之前,对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也就是说夫妻有一方要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那只有离婚,离婚以后才可以分割。现在则规定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对于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个要件,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同居的双方不能算。从取得共同财产的时间来看,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凡在此期间合法取得,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的界定主要通过相关财产凭证,例如存折、有价证券的交割记录、房产证等等,举证原则主要还是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主张财产属于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证明财产存在还要证明财产属于自己,最后还要证明财产在什么地方。主张自己财产受到侵害的一方,不仅要证明受侵害的财产是自己的,还要拿出财产被侵害的证据,法院对民事纠纷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财产的所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详尽资料和证明。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算不算共同财产?

  案例:小勇有两套房产,在和阿丽结婚之后,一套作为自己和妻子居住所用,另一套则出租。小勇是个摄影发烧友,收来的房租都烧在器材上了。阿丽觉得小勇是“玩物丧志”,提出以后每月房租她也要一半的要求,小勇死活不依,认为房子是他的房租当然也要归他所有。阿丽提起诉讼,但是并没有成功。

  只要有约定的财产就算共同财产

  郭振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阿丽当然是无能无力,因为没有在婚期协议中表示清楚。在进行婚前协议的时候,对于哪些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对财产的标的、数额要约定清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既然婚姻法设定了约定财产制,可以就婚前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连这个财产本身是属于双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都可以约定,更何况是依照该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要误以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房子签了赠送合同也可以反悔?

  案例:阿丽和小勇是新婚不久的夫妻,可眼下却到了闹离婚的地步,究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房事”。婚前,阿丽就坦白地告诉小勇除非把他的那套房子送给她,不然休想结婚。小勇也“全部缴械”和阿丽签了赠予合同,但是结婚证小红本到手之后,小勇使出了“回马枪”,他撤销了之前的赠予合同,阿丽拿着一纸赠予合同来到法官面前,遗憾的是连法官也称该合同在赠予方撤销赠予的时候就没有实际法律效力。

  赠予房产要及时办过户和公证

  郭振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予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予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

  为了防止赠予人擅自撤销赠予,强化涉及房产赠予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最稳妥的方式是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南方都市报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http://www.hunyinfa0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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