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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主体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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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涉外结婚主体的相关限制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其范围是:

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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