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家庭生活过程中,有很多幸福快乐的事情址我们享受或追忆。也有很多无奈的事情出现,来困扰我们原本幸捂的生活。也就是说,在夫妻漫长的生活中,除了我们常见的因夫妻感情不和婚外情等原凶造成离婚的。还有许多我们意想不到的事情,也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困扰。从而影响夫妻婚姻生活的质量,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这种起因婚后忽然发生的会有,婚前隐瞒婚后暴露的事情也会有,然而就在这些不确定的事情发生在您身边时,您很可能会不知所措.而使生活变得黯然失色,甚至会失去继续享受人生快乐的念头。
这里我们就以夫妻生话中比较常见的,也是比较通俗的起因为例进行说明,即一方如果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患上了精神病,另一方追求幸福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保护?这一方能不能提出离婚?这不仅是涉案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利害关系人及广大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谈。对此,我国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离婚的.经调节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3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
这是指一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能够稳定婚姻,达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在结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经过多方寻医问诊,并没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严重的情形。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
这是指一方婚前就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还要和其登记结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这是指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管结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上述情况,我们如何进行操作?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判决?这都是需要大家了解的问题。
患有精神病的人可以成为被告,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问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当然,如果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一般法院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最后,这种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精神病患者通常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丧失就业机会,生活无保障,离婚很有可能导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难。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与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倡导的,也是社会工序良俗所鼓励支持的。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在实践审判中,法院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人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总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立法宗旨,就是既要保护当事人追求幸福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患者以后的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的生活理念,创浩和谐幸福的社会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