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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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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2003年修改的《婚姻登记条列》实施后,男女之间的结婚、离婚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国家也不再强制婚前体检,协议离婚不再需要调节期,结婚、离婚由原来的国家审批转为由国家确认注册婚姻制度的转折。结婚、离婚已经完全成为个人自由决定的事情,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婚姻自由。那么当事人在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上,是不是也有充分自由呢?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任意选择协议还是诉讼离婚,选择离婚方式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所以要看您是否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当事人就不能选择协议离婚。那么选择协议离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1)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一致;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双方僵持不下,互不让步的,必然终止协议离婚,走向诉讼。所以,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无论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双方都要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以保护弱者、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出发,以协商,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4)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如果进行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上述的几个条件,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什么情况下不能适用协议离婚: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办理的;

3、举行过婚礼,办过酒席,但没领取结婚证的;

4、虽有结婚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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