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且生下一子,却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6月12日,山西阳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下发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应尽抚养义务。由于孩子还小,暂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
1998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由于王某父母没有儿子,约定男方到女方家中居住,婚后招婿养老,2002年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王某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此后,李某仍吃住在王某家中,与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5月,王某生下一子,但李某不尽抚养义务。无奈之下,王某将前夫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所生育子女应由双方共同来抚养,由于其子年幼,由其生母抚养较为合适,生父则应支付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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