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洪某结婚10多年了,婚后一直住在洪某承租的公房中。
现在,我们要离婚,我想让孩子跟着我过,可我在本市没有别的落脚处,因此,这间公房对我非常重要。
请问,我可否得到这间公房的承租权?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将遵循什么原则?
敖文燕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按以下原则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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