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离婚均称无财产 卖房要求前夫出证明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代凤(化名)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自己单位的公房,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在离婚时双方均称无共同财产而未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处理。后来,代凤为出售该房而要求前夫出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证明时被拒绝。于是,代凤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证明义务。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驳回了代凤的诉讼请求。
1988年,代凤在原单位工作时分得公房一套,并于1993年8月取得该房屋的40%产权。1996年6月,代凤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1997年4月,代凤以夫妇二人的名义向自己单位申请购买该房屋,并于6月与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购买合同书,约定代凤按评估的成本价购买她居住的房屋,并依照有关房改政策对其购买的现住房予以折扣,包括他们夫妇的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等。随即,代凤就付了房价款,并于合同签订的次月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两个月后,代凤夫妇因性格不和,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申请书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询问笔录上均称无共同财产,所以未对争议房屋作出处理。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代凤居住。今年,代凤与他人达成协议,准备将该房屋出售。当她来到房屋交易所办理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其前夫前去证明该房屋系她的个人财产。当她把此情况告诉前夫后,当场就被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后,代凤将前夫推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证明义务,并请求法院确认该争议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公民可以通过购买、自建、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争议的房屋系代凤单位分配给其居住使用的公房,婚前她所取得的是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婚后她们夫妇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应当系代凤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均称无共同财产而未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处理,并不能说明该争议房屋就归代凤所有,吴某也未明确表示已经放弃其权利,该争议房屋应当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