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太容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对原告革启松恋爱期间索取的财物计币15942元。 家住巫溪县城厢镇的革启松(男)与巫溪县天元乡的李太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在恋爱期间,被告李太容外出务工,常以没有路费回家以及与被告结婚无钱等多方面理由向原告数次索要钱财,累计折币为15942元,但李太容回家后至今仍未与革启松结婚,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外出,无结婚的诚意,纯属索要钱财,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索取的财物。 经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革启松与被告李太容系恋爱关系,原告主张的返还恋爱期间被告索取的钱财,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李太容以与原告结婚为由,先后多次向原告索要路费,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财物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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