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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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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1、如果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时,有公证遗嘱的应该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2、立遗嘱人要具备行为能力,所立遗嘱要出自立遗嘱人的自愿。

 

  3、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一方单独处分。

 

  4、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如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遗赠与遗嘱的写法和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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