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还未取得产权或完全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⒉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
房屋产权应归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房有权就这部分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
⒊双方婚后出自取得的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⒋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的
应属一方财产。
⒌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
婚后还款如属共同财产,应进行部分分割或补偿。
⒍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
其实就是产权证的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法院存在两种判例。
⒎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证明出资,获得补偿。
⒏父母参与购房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