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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再审 女方债务3万变债权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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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日前,由旬阳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经法院再审以调解结案,由原审女方离婚后承担债务3万,改为男方支付女方财产折款9万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2004116日登记结婚,婚后曾共同购房置业,感情一般,无子女。200511月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2006年国庆期间原告回家探亲,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原告于20073月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旬阳县法院于2007919日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位于县城住房一套归原告刘某所有,因购房所欠102000元借款由原告偿还;位于县城商房一间、车库一间归刘某所有,因购房所欠98000元借款由原告偿还;同时认定,朱某以刘某名义贷款3万元由朱某偿还。

 

 

 

判决生效后,朱某不服向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诉称:原审认定刘某在购房中向其兄长借款共计20万元不符合情理,申诉人在购房及装修、购买家具中均有出资,请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旬阳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应予纠正,依法提请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际提出抗诉后,安康市中级人民院指令旬阳县人民法院再审。

经旬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双方婚姻存款期间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被申诉人刘某分期支付申诉人朱某财产折价款共90000元;双方婚姻关系存款期间债务中,20064月以刘某名义在旬阳县城关信用社的30000元贷款由朱某清偿,其余债务由刘某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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