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前购买了一辆价值万元的摩托车,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结婚以后,这辆摩托车成了我和妻子的主要交通工具,经过七年多的使用,摩托车报废不能使用了。最近,我与妻子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我认为摩托车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损坏的,所以要以给予抵偿,但却被妻子拒绝了。请问,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毁损的,能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邱庆东
邱庆东同志:
我国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摩托车毫无疑问应归你个人所有。但是,摩托车已在婚后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毁损,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依照该规定,你的确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被自然毁损的摩托车。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