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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婚后毁损能否以共同财产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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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我在婚前购买了一辆价值万元的摩托车,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结婚以后,这辆摩托车成了我和妻子的主要交通工具,经过七年多的使用,摩托车报废不能使用了。最近,我与妻子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我认为摩托车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损坏的,所以要以给予抵偿,但却被妻子拒绝了。请问,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毁损的,能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邱庆东 

 

邱庆东同志:

 

  我国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摩托车毫无疑问应归你个人所有。但是,摩托车已在婚后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毁损,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依照该规定,你的确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被自然毁损的摩托车。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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