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离婚后,一方是否向困难的另一方提供帮助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二、一方生活困难是:1、没有住房;2、失去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