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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 先把离婚的事谈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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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房有了车有了,恋爱谈崩了

 

  1年多前,29岁的张伟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7岁的李丽。两人认识后很快坠入爱河,并决定于今年10月份领证结婚。一直为儿子婚事着急的张伟父母拿出了50万元积蓄,为儿子在闵行买了一套婚房,房产登记权利人为张伟。

 

  今年4月初,张伟父母同李丽父母见了面,商定了两人的婚期。在那次家庭聚会上,李丽父母提出房子已经买好,他们决定同样出资50万,供两人装修房子、买车。

 

  得到了父母资助的两人,很快便为装修的事情忙碌了起来。今年7月,婚房正式装修完毕,两人又商定买一辆新款帕萨特轿车。今年8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李丽父母看到其中关于婚前谁购房离婚时产权归谁的报道,心里一紧,便同女儿商量要张伟在房产证上加上李丽的名字。

 

  第二天,李丽便找到了张伟,提出要在婚房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买房时首付是你爸妈出的,可我爸妈也出了50万,房产证上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不合适。”听到李丽如此要求,张伟不干了:“你现在就要加名字,万一还没领证你就不想跟我结婚了怎么办?”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最终不欢而散。过了没几天,李丽再次找到张伟,希望他认真考虑一下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情。这次,张伟的态度也很明确―――结婚前肯定不会加名字,要么就不结婚了;要是加名字,至少要等结婚以后过几年再说。

 

  听闻此言,李丽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张伟根本不爱自己。思忖了几日后,李丽向张伟提出分手,并要求他退还自己为装修房子及购买家具家电所支付的30万元。张伟则提出,他没有钱可退,李丽出钱装修房子也是自己愿意,如果要退就自己把家具家电搬走,装修的东西也都可以拆走。

 

  从筹备结婚到撕破脸皮分手,两人仅仅就是为了房产证加不加名字的问题。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李丽只好将张伟告上法庭。

 

  律师建议:类似这种情况,对每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来说都很闹心。其实,如果希望在婚前避免因这类问题而引发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在结婚前双方签订一个关于不动产的处理协议。就拿李丽来说,可以要求与张伟签订一个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各自为婚姻所付出的财产均为共同共有。对于房产证是否加名字的问题,也可在协议中写明。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即使签订了协议,也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记者小圆桌 谈好离婚的事再结婚,是进步还是退步?

 

  婚姻法律师们最近真的很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明明白白地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亮上台面。未婚青年坐不住了,丈母娘和老丈人也坐不住了。结婚前不把财产问题咨询清楚,都不敢登记。

 

  谈好离婚的事再结婚,这是现代人独有的理性之举,还是当代婚姻的“怪现状”?婚姻法对房屋产权的规定,对女性的影响到底是好是坏?对此,本报记者邀请婚姻家庭专家徐安琪,共同进行一场小型“圆桌会议”。

 

  本次“小圆桌”参会者:徐安琪,1940年代生人,上海社科院研究员、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钮怿,本报“70后”已婚女记者;沈竹士,本报“85后”未婚男记者。

 

  沈:说清楚离婚的事再谈结婚,我觉得完全OK

 

  钮:婚还没结就开始盘算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大概只有你们这代人才这样。老一辈的不说,就算是我这个年纪的,当年结婚也完全没考虑这个问题。两个人感情好,认定要过一辈子,不存在讨论财产问题的必要。

 

  徐:我反倒觉得,最近这些年人们的观念比过去更“传统”。在我们那个年代,参加工作的人根据工龄排队,等着单位分房。年轻人结婚,哪家父母有现成的房子,就住到哪一家,等分到自己的房子了再搬出去。很少像现在这样,男人没房简直就讨不到老婆。

 

  钮:回想我结婚的时候,两个人都没钱,住的房子是我老公和他爸妈一起付的首付,婚后和我老公一起还贷,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我也没想过加不加名字的事。要是像今天一样算计,这婚还是不要结算了。

 

  其实,不管在什么年代,大多数人结婚都是“裸婚”。那种房子车子一步到位的毕竟是少数。

 

  徐:想要不“裸婚”,免不了得“啃老”。年轻人有几个能靠自己的收入在婚前买房的?绝大部分都要靠父母支持,很多父母为此拿出了一辈子的积蓄。他们担心孩子的配偶不费吹灰之力就分走自己的财产,这种事情在现实中也很常见。所以我认为,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规定,明确了对父母财产的保护,是公平的。

 

  沈:谈离婚的问题,看上去很“伤感情”,可是我认为,法律的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对婚姻双方利益的保障。古人不谈离婚,并不表示那时的婚姻中不存在“个人财产”。比如传统的聘礼、嫁妆,在婚后由女方支配,一旦发生“休妻”,男方独享房产自然不必说,但女方也不是完全“净身出户”,那点家底就是她的经济保障。现代社会用法律来调节婚姻关系,把离婚后物质上的“退出机制”说清楚,怎么不是一种进步呢?

 

  徐:我听说,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本来由男方出资买房的未婚夫妇,现在开始改主意了,有的女方或女方家庭也愿意出资。女方开始改变对婚姻的投入方式。

 

  以前,男方买房,女方买家具的情况比较多。现在女方注意到,房产是升值的,而动产有折旧,是贬值的。一旦离婚,她们和男方的投入虽然差不多,所得却有天壤之别。与其这样,何不参与“投资”房产?如果男方买房的传统观念因此扭转,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说白了,我们的婚姻已经是现代婚姻,但有些观念还比较老旧,靠法律来建立一套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婚姻规则,并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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