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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诉儿子前儿媳还钱 法院一审判决女方不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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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一老翁在儿子儿媳离婚半年后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曾为归还婚房贷款及装修向其借走的42万元。法庭上,老翁之子认可该笔借款,其前儿媳却称,离婚协议中已对包括此笔款项的财产作出约定,并明确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所以不同意偿还。南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儿子偿还父亲借款42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97月,本市男青年小何与女青年小李为归还房屋贷款及装修,向小何的父亲何某借款42万元,小何还为此出具了一张借条。据何某称,20101215日,小何与小李离婚时,协议书中刻意回避还款之事。何某为此将儿子小何及前儿媳小李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借款4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

 

  对此,被告小李认为,原告所述42万元是赠与行为,用于房屋装修和还贷款。她对小何出具借条的事并不知情。她在离婚时已经给付小何房款52万元,并明确无其他债权债务,因此,不存在借款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小何则称,当时其与小李一同找原告借款42万元,借条虽是其本人所写,但小李在场。离婚时小李虽给其52万元房款,但那是其应得的20%份额。所以只同意偿还原告10万元,余款由小李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75日,小何向其父借款4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父亲何某借款人民币42万元,用于房屋还贷及装修。后小何与小李于20101215日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三、五、八条如下约定:“三、女方在男方放弃上述房屋产权份额20%转到女方名下后,一次性给付男方52万元,过户费全部由男方承担,该房屋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五、男方父母为双方在婚内提供的42万元,其中用于双方还贷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22万元,双方不再追究;八、婚后无其他债权债务”。此外,双方还约定:“协议人双方共同承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内容全部真实有效,一旦提供虚假情况,双方当事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协议书签署后,小李按约定已给付小何房款52万元。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人提供42万元,二被告已收取并用于婚住房还贷和装修。但二被告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中对于包括此笔款项的财产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被告小李取得婚住房的同时,给予了被告小何相应的补偿,至此双方不再追究,且明确了双方婚后无其他债权债务。此后,原告出具只有小何一人签字的借条,要求二被告还款,对此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小何认可其借款事实,故该借款应由小何偿还。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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