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起诉要求还款的过程中,债务人在借款时与起诉时两点都无婚姻关系存在,只是在“两时”的中间结了婚,并且结婚后不久又离婚,这时离婚的对方是否还有还款义务?2011年9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吴某借款3万元及1年的借款利息7200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10日,王某借吴某3万元,并为其出具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王某向吴某借款3万元,月息2分,半年付清。借款人王某、贷款人吴某、担保人张某均在该欠条上签了字,并附带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即“3万元打入王某的“老婆”苏某的账户时自动生效。当日下午吴某即向苏某的账户汇入3万元。”半年后,经过吴某多次索要此笔款项,但王某都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耐之下,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苏某、张某三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72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张某均证实在签借条时,苏某不在场。王某还陈述借款当时,他和苏某刚确立恋爱关系,因身份证丢失,借苏某的银行卡存入借款。为了证实上述问题,王某还拿出了结婚证复印件及离婚证原件,证实其与苏某在2010年6月20日才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5日离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吴某与王某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王某向吴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理应依约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张某作为担保人,依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鉴于苏某在被告王某借款时不在现场,且未与被告王某正式结婚,原告与被告均无证据证实此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用,故此债务不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两人在婚后不到两个月便离婚,在起诉时与被告王某不再存有婚姻关系,故被告人苏某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