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利川团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丈夫留下病妻出走,然后起诉离婚的案件,除批准与女方的离婚要求外,还得给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女子吴某与男子张某相恋,于2007年10月1日办理手续结婚。婚后一年,也就是2008年9月间,吴某突发脑出血,动手术花去医疗费48000多元,手术后吴某几乎瘫痪,因无钱继续医治,吴某回到娘家住下。男子张某称外出打工挣钱,于2008年10月出走,至今没有音信,也没有寄钱给妻子。
2011年5月24日,丈夫张某向法庭提起离婚诉状。法庭经调查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不久被告犯病,其间原告为家庭生计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产生隔阂。但被告身体犯病期间夫妻关系依旧存在,原告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离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帮助和补偿。
6月24日,法庭召集双方进行调理,准予两人离婚,由男方张某付给吴某抚养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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